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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二)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如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州招投标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州招投标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专家在每个项目中的评标情况,由州招投标中心评标见证人员收集相关方面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存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违反一次,停止三个月评标资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报到时间前4小时向通知人请假,否则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身不得再进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一)未请假,连续三次接到通知而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评标,报州人民政府在年审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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