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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施州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建评标专家库。州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州政府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州政府评标专家库设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药品采购及其他货物、服务等不同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专家不得少于50名。根据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州境外专家入库。
  第四条 州综合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州招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为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负责被抽取专家的通知及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个人档案;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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