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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6.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等级的要求按人事部和省的规定执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7.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论文(论著)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精神,调整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专业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资格的,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未公开发表的文章一篇。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6〕1241号)的意见,今年中等专业学校讲师和实验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其它条件

  1.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

  2.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市,但与我市学校(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学校(单位)从教工作满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和聘用合同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者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

  3.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4.已成建制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达3年以上的原中等专业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仍保留中专招生计划,在中专部从事教学工作且达到中专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申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其他教师必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申报。

  二、受理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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