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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8月15日 深教〔2006〕263号)


  根据2006年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6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我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专,技校,教师培训机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条件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1998年以来颁布的各类资格条件,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的规定执行;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8号)的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的规定执行;技工学校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7号)的规定执行;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的规定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粤人发〔2004〕108、〔2004〕223号、〔2005〕177号、〔2006]122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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