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市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决算安排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用于弥补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改造中小学校危房和偿还“普九”债务等。
(八)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州政发〔2003〕21号文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固定工资、活工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补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财政补助部分、提高10%的工资部分及工改时冲销64元后的保留津贴、班主任津贴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部进入教师工资专户,按月拨付,不留缺口,做到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和项目、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九)州、县市财税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率征收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并足额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工作的通知》(州政发〔2002〕3号)的要求,按小学每生每年12元,中学每生每年1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州财政每年应安排义务教育发展专款。
(十)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挪用、克扣教育专款,确保各项教育工程建设速度和质量,确保各项补助专款落实到困难学生头上,提高教育专款使用效益。县市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收入。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材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部门未经县市政府许可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到学校收费必须持县以上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和通知书。建立教育经费和教育专款拨付月报告制度,定期对各县市教育经费及专款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十一)加大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力度,力争到2006年全部消除现有的中小学D级危房。县市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拟定分年度计划任务,明确项目责任人,坚决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26号)规定,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减免危房鉴定等项收费和其他有关税费,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收取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调控费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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