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审批,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列入《附录》矿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的授予审批发证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附录》所列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授予审批发证工作。不属于本级权限审批发证和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帮助矿业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和矿区范围重叠。
(三)加强对已取得矿业权人的管理。对已取得矿业权的要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保护并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防止污染和破坏。禁止采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落后技术工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监测,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恢复治理保护工作。
已取得矿业权的矿山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采取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达到国家规定的年产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采取签订合同等形式或以招商出让经营权为名,非法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偿授予规定办理延续或闭坑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勘查和开采。
(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矿业权人申请登记、矿业权流转批准,只能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矿业权。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办,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矿山企业做好土地、林地征用、矿山公路使用及搬迁等工作,维护矿业秩序。
(五)加强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争取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积极申报地质矿产调查勘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引导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进行商业性勘查,提高全州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后备资源和矿山替代资源建设。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市场法则依法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评审认定,矿业权实行评估、有偿出让和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以协议或行政审批等非市场化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三、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