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4〕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全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勘查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州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认识
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必然之路,是保护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州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严格规范管理
(一)严格实行准入制度。设置矿业权必须做到“八符合”和“三严控”,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重要交通干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规定,省、州政府有偿出让规定,地质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区设置矿业权。在“三严控”区域和机场、港口、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堤坝、桥梁桥墩一定距离内,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设置矿业权,不得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审批。在水源区、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区域设置矿业权,要科学论证,明确控制范围,不得破坏水源和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搬迁户需要建房开辟屋基以及公路部门修、改、养路需要临时取料,无法避开国道、省道两侧控制范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划定开挖范围内挂牌施工,不得借机开办采石场。
(二)对矿业权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矿业权人申请先到矿产地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有关资料,国土资源局要对其资质、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