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后,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安排上岗,否则,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暂时上不了岗的,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缴费年限按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累计计算。
二、继续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农村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在农村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在农村经济和政治文化建设中的骨干力量。对有困难的农村退伍军人,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考核,加大依法安置力度,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对转制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退伍军人,决不能出现政府说了不算、部门顶着不办和只接收不安置的现象发生。对拒绝接收和不按时、不按指标安置以及拒不缴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县人武部、计经、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确保7月底前全面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