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县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依法安置力度,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指令性分配是一项基本的安置原则。今年的安置工作,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计划外用人与指令性分配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指令性指标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任何行业都不得自行决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允许只接收本系统的退役士兵或只接收不安置。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即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列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政府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异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有刑事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
23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