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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商标侵权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本县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使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本县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县外事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全县旅游业的特点,组织拟订全县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以县外事旅游局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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