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长政发〔200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设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等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职责,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网络。
四、县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政府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到基层。
六、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