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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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