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从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受本单位委派,履行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四条 州发改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参与州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现场勘察、鉴定会议及开标评标活动,并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三)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州、县市发改、水利、交通、卫生、建设、财政、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以下监督职责: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州招标投标办提出处理建议;
(三)依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六条 州、县市行政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机关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或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