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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1月6日召开的州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结构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国家七部委30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协调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

  (二)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的工作职责;

  (三)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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