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边境岛屿、沙洲、界江岸砍伐树木,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和水电部门的审批手续方可进行边境作业。
第十四条 需施行边境爆破作业,须提前1个月向县边防委办公室申报,县边防委办公室组织解放军边防部队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勘察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作业手续。爆破作业可能危及邻国时,应事先通报对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边境挖沙、采石、取土、捕鱼、采伐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拟转让作业场所,必须按审批作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在审批作业手续时,县边防委办公室按作业量收取作业抵押金,并于每年作业完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符合作业标准的,全额返还抵押金;不符合作业标准的,全额扣除抵押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门加强对作业地点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要及时通报县边防委办公室,县边防委办公室根据违规情节,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主管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县边防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非盈利性质的边民生产生活少量用沙、石、土(不使用机械作业,运输工具数量不超过2台,时间不超过2天),由所在村委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采沙手续,并报县边防委办公室备案。解放军边防部队监管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作业,视情节停止作业,并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出规定范围(包括长、宽、深)外作业的;
2.违反作业方式作业的;
3.造成国土流失、河流改道,破坏植被、岛屿、沙洲和堤坝、警示牌等边防设施的;
4.买卖、转让作业场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5.无证作业、手续不全的;
6.作业人员进行走私等严重违反边境管理条例行为的;
7.拒不服从监管部门管理及有其它严重违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