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县边防委员会的要求和成员单位的意见,依据上级指示,结合我县边防工作实际,适时提出拟制地方性边防法规、细则和实施办法的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各项草案,及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审议颁布实施。
4.受理边防工作有关事务,处理日常边防业务,并根据上级指示和我县实际,及时向县边防委员会或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边境开发开放等有关事项的审批。按照国家、省以及总部和军区的有关规定,履行边境开放和边界会晤、边境作业等活动手续的审批职责,督促解放军边防部队加强跟踪管控,防止引发边境涉外事件。
第三章 边境作业申请及批复
第八条 凡从事边境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边境作业申请表》,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边境作业。
第九条 在每年3月底前结束边境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申请的受理。县边防委根据申请,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外事和林业部门、公安边防大队和解放军边防部队联合对作业地点进行统一现地勘察。根据勘察人员签署的边境作业勘察表意见,确定开采区和禁采区,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作业手续。勘察单位备案边境作业勘察表。
第十条 每年4月初,县水电局、国土资源局、外事旅游局、林业局、公安边防大队、解放军边防部队、边防委办公室7个部门利用3至5个工作日,集中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大厅进行“一站式”“一条龙”办公,统一办理边境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审批手续。拟审批的作业地点必须在联合勘察审定的开采作业范围内,否则不予办理。所办手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县边防委办公室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作业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采矿许可证》、《土地临时使用证》和外事、林业、公安边防大队、解放军边防部队在边境作业联合审批表签署的意见予以最后审批。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边境作业联合审批表进行边境作业。
第十一条 国防战备和县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的沙、石、土,可根据需要,由县边防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勘察确认后可随时审批。
第十二条 在界江进行经营性捕鱼作业,必须持有县渔政部门颁发的《捕鱼作业证》,并按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捕鱼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