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边防委员会统一管理、协调边境作业事宜。县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边境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外事部门、林业部门为边境作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边防大队、解放军边防部队为边境作业的监管部门。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部门职能如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审批界江作业手续,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形式、范围、作业人数等有关要求,按规定办理《河道作业许可证》。
2.严格审查申请作业单位或个人的作业资质,合理调控边境作业人员数量,对有过破坏生态环境、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曾引发涉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作业手续。
3.宣传边防政策和界江管理相关法规。
4.掌握和监督界江作业情况。对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作业的,有权制止其作业,并及时通报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县边防委办公室。
5.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避免江岸、界江岛屿、沙洲水土流失及界江改道等境况的发生。对违规作业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审批边境国土、矿产资源采挖作业手续,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形式、范围、作业人数等有关要求,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书》。
2.严格审查申请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资质,合理调控边境作业人员数量。对有过破坏国土、矿产资源和违规采挖行为以及曾引发涉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作业手续。
3.宣传边防政策和国土资源相关法规。
4.掌握和监督边境作业情况。对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作业的,有权制止其作业,并及时通报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县边防委办公室。
5.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国土、矿产资源行为。依据国土资源相关法规,对违规作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外事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边界涉外事务管理。
2.协调边境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
3.负责跨国境设施和界河工程申报及报批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边境交通、流筏、电力、水利、邮电、环保等涉外事宜。
4.组织协调涉外会谈、会晤工作,会签会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