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边境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边境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3月28日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边境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作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白山市加强边境管理暂行规定》、《白山市加强边境管理协作配合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强边境管理暂行规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加强边境管理协作配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边境线我方1公里范围内进行爆破和挖沙、采石、取土等作业,边境线2公里以内进行林木采伐作业,界江内进行经营性捕鱼作业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是在边境一线进行生产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 在界江范围内进行边境作业,不得造成国土资源流失、界江改道、侵蚀我方岛屿沙洲,不得破坏植被、道路、堤坝、警示牌等生态资源和边境基础设施。
第五条 对边境挖沙、采石、取土等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勘察、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未经县边防委统一组织勘察确定开采的国际界河沙、石、土等资源不得开采。除《
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部门外,任何乡镇、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让沙石开采权。违规承包的业户不受法律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