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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对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我省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和本方案的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以彭军副州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州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三)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省里的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县市开展专顿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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