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重大环境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督办事项和解决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把全州14家水泥企业列为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也要挂牌督办一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并将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县市要组织力量对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水质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2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由州环保局负责监测,报省环保局汇总。发现威胁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报省环保局重点查处。县(市)城区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由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报州环保局汇总。发现威胁饮用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由州环保局重点查处。乡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由所在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监督管理。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各县市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和各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全面实施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全面清理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各县市要对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逐个进行清理,根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凡未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的项目,开工的要责令停建;已投产的要责令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立即关停取缔。凡取缔不到位的,由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治理。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