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管网产权划分,以管径为准。管径在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产权归供水单位所有(自建的除外),其余分支管网产权归相关用水单位或相关居民所有。支线阀门(含阀门)至出水口的管道维护费用由该支管线上受益的用户承担,由此引起的跑、漏水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亦须由该管线受益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供水单位正常进行的检查、维修及事故抢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来水浇灌菜地和农田。对自行管理的管道,应严格按照《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管理,确保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和其它窃水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室内上水、供水压力罐水表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竣工后必须由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通水。
第三十一条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和单位,必须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用水管道不得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二条 新建的住宅楼,产权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安装总表和分户表,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城镇供水单位管理,其维护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也可委托城镇供水单位有偿维修。
第三十三条 全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水表检定工作依照《
计量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节约用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该奖金按《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
24条规定不征收奖金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由卫生监督部门和城镇供水等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供水水源和水质污染的,应当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水源和供水水质严重污染、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