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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居民要求供水的须先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其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须经供水单位批准,施工结束经供水单位验收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 用户停用供水时,应提前3日到供水单位办理停水手续。
  动迁性停水和旧管网改造,拆除前须到供水单位申请,拆除过程中供水单位派员监督,拆除工程通过验收后方可竣工,其费用由拆除单位及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严禁供水管网和其它水管网混接,以避免造成水质污染。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负责水压监测工作。配水主管网水压应保持在0.14Mpa-0.16Mpa,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委托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压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在管道上装泵抽水。

第三章 供水经营

  第十二条 依据《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价工字〔2001〕39号),城镇供水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供水价格应本着生活用水高于制水成本,单位用水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城镇用水单位实行总表计量办法。住宅楼按国家规定实行总表监控和分户表计量办法。凡水表位置不合理的,应委托供水单位进行改造,无水表和水表失灵的用户,按定额计算或推算计量。
  第十四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据《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26条规定,每迟交一日加收应交水费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个体经营饮食服务行业一律执行水费抵押办法,停业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消防用水执行成本水价,供水管网中的消火栓只准作为消防取水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取水。
  第十七条 因停电、工程改造、设备检修、管网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提前12小时通知主要用户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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