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供水管理,保障县城居民生产、生活及其它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供水的单位及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区内的城镇供水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镇供水规划;负责供水管理和设施建设;指导和检查供水单位的生产管理、经营和服务工作;检查节约用水情况和城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水源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具体负责供水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并做到计量准确、收费合理、维修及时。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自来水设施。
用水单位及个人要爱护城镇供水设施,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按时交纳水费。
第六条 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1993〕3号)要求,供水单位负责对供水水源及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水源地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戒严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戒严带内实施侵占、破坏及危害水质行为。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供水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白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白山政发〔1995〕49号)第八条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基建用水费用后,方可纳入供水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