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购买资格、审核标准、申请资料和申报程序等由州房产部门拟定相应规定,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州房产部门依法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七)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凡申请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存量、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三)对存量、闲置土地的利用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实行招拍挂,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税费。经国土资源部门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招拍挂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发。
(四)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地提出规划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招拍挂的依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所带来的收益按7:3的比例分享,政府公共财政回收70%,剩余30%返给部门用于改善单位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确实需要增加办公面积或增加商业设施解决单位经费不足问题的必须由政府统一调控。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向城市新区迁移,加大旧城改造力度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市新区修建办公区,可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过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各种规费。职工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实需要在城市新区还建住宅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指定的拆迁还建小区还建,并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超过部分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规费、税费。
(三)鼓励城市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向新区迁移,并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旧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单位院落实行整体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改造过程涉及的相关规费、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