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建设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房地产管理局、州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
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州建设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房地产管理局、
州规划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
为切实解决州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推进州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和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解决州直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供应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保障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基本住房需要
(一)州房产局负责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规划、发改、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州直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2005年要抓好计划内的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在市政建设投资中列支。
(三)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三种套型,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
(四)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的利润的基础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