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及银行存款结余情况及时拨付给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会议、考察等未列入年初预算、追加预算内拨款的,按权限进行审批。1万元以内的追加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长审批;5万元以内的追加预算资金由县政府主管县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资金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各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资金的,须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由主管县长按审批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
政府性基金拨款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由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写明请款用途及具体数额,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人秘科,县财政局审批后视存款情况办理拨款。
第十八条 省、市下拨的具有特定用途和使用单位的专用资金,下达的文件中已规定用途和使用单位的,由县财政局根据省、市文件下发通知并办理拨款;省、市下达的文件只规定用途、未规定使用单位的,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计划,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 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预算单位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会议费、燃料费、车辆维修费等按《政府采购目录》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按进度拨付到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规定用途进行结算;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按照审批后的申请报告将款项拨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按规定用途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实行专户管理的基本建设拨款,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收入退库,属政策性退库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及县财政局审批后退还申请单位;属税务部门误征和纳税人申报错误的,由申请单位提供税务部门审批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批后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国债转贷资金拨款,由总预算会计根据县财政局与县直相关项目单位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和国债资金到位情况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费经常性支出1-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表”所填开户银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要与预留的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相关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