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个项目必须用全称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预算科目”按财政部门制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
  第九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以便于查验。
  第十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卡手续。原印鉴卡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一条 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财政部或明文规定的特殊拨款外,凡属一般预算资金拨款,县财政局均拨付至该账户。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类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到县财政局预算科及人民银行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 县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批复给县级预算单位的全年预算、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存进度等,拨付县级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不同资金的性质和预算支出科目,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业务管理科及预算科。其中,行政事业费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拨款,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人代会批准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县级预算单位工资的正常发放,各预算单位必须在上年年底前将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工资表填写完整后,报送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县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各科室审核后的工资表拨付各预算单位工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全年预算(依据当年财力编制)上报县政府主管县长审阅,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人大审议,经县人大批准后,县财政局将各单位预算批复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及预算批复前实际拨款数,编制行政事业费经常性支出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表,于当年预算批复之日起3日内报县财政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