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级
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县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预算资金,包括县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专项基金、基本建设拨款和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县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拨款和收入退库的县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县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五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坚持“按照预算拨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审批程序拨款,按照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 县级预算单位预留印鉴
第六条 县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已纳入核算中心的除外),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预算科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县级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县财政局预算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