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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等)和医疗费票据。
  (四)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五)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所规定奖励条件的,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六)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符合本意见中生育待遇中相关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七)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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