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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正常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 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3、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4、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实行定额补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4、中止妊娠、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5、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6、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超生的,生育期间的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六)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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