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为广大妇女劳动者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与个人生育费用负担。
坚持国家强制性实施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原则;生育保障水平与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相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相关规定
1、缴费率的确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工资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80%。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可列入企业成本;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划拨。若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县财政负担。
2、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3)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部分奖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