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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渝府发〔2006〕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开展。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管理职能、编纂出版、经费保障、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益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极其丰富,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更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的行政法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主动支持和配合,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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