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十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要依据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十七)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十八)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事机构,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同时在明显位置向业主明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管理
(十九)在住宅楼下开办饮食业、洗浴、娱乐、放像、歌舞厅等服务场所的,必须经物业、环保、消防、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物业管理区域内商业用房的烟尘排放、噪声等要符合环保规定标准。从事饮食业、洗浴业、食品加工业的单位和业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管道实行油烟高空排放,必须使用规定的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
(二十一)实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卫生费。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施工管理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施工。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书,交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拉乱挂各种管线。一经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制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二十四)物业服务收费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收费规定和标准收取。业主要依法交纳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规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