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要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九)物业服务合同要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十)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也可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做出处理。
(十二)住宅小区供水(二次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着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责任划分如下:
1、供水设施:进户管道第一阀门及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其余以外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
2、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住宅区内的化粪池由业主清掏、清运;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
3、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4、供电设施:以单元内用户电表为分界点,电表以内的由业主负责,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包括用户电表)的维修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
5、通信设施:由通信部门负责。
6、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
相关部门需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要依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一定的委托服务费用。
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十三)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要按照有关规定,按当年该楼销售平均价2%的比例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通知购房者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凭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办理入住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人没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十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专户存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