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发〔200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政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一)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的各项设施,并按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规划物业管理用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规划。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房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建设与管理分业经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行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擅自接管物业。
(四)新建住宅物业立项时,要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住宅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审工作,招标单位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建立物业承接验收制度。新建住宅物业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与中标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承接。
(六)建立新建住宅物业保修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承接验收时,签订新建住宅物业保修协议,同时按保修费50%的比例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保修费设专户存储。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保修费不足的仍由建设单位承担,结余的退还建设单位。
(七)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房屋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由所在地的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