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乡镇应当加强下列债权债务管理和消赤减债工作:
(一)乡镇要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定各种债务的性质、数额、借款对象及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消赤减债。该由政府负责的债务,采取单位还款、预算清偿、预算扣款的办法消赤减债;单位自行负责的债务,由单位采取盘活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置换、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办法消赤减债。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坚决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制止新债的“三个一律”,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2、实行目标责任和行政领导负责制;
3、强化预算约束和厉行节约制度;
4、建立地方财政偿债基金,专项用于清偿各种政府债务。
(四)村级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清理核查坚持以账目和凭证为依据,通过账内清查与账外核查相结合,一般清理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村级自查与核算中心或记帐中心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二)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
(三)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
第十二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准白条收费(款)和使用自制票据,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会计报告和合同协议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方便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