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长白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外事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各方面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确定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质。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
需要县政府援助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与朝鲜两江道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县级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