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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城镇居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和《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已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城镇居民。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金按本县规定比例(暂定为4%)缴纳。
  城镇居民(含城镇低保户)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金缴费率确定为2%和4%两个档次,城镇低保户医疗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
  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由个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也可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登记、建档、建卡、办证等),到医保中心办理缴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和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含低保户)可自愿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一次性缴纳,特殊情况下可半年缴纳一次。
  三、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本地区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在原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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