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要坚持从我做起,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促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行业信誉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保险营销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搭建我州保险信用信息平台。
三、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查处对经营造假、误导欺诈等行为,加强对市场较为集中的热点领域的检查和规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险企业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平等互利、投保自愿的原则,不得诋毁同业,不得强制客户参加保险。严格依法经营,坚决制止盲目降费、高额返还、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等无序竞争行为。增强风险意识,严格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加大内部稽核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保险活动的监管。
四、加强领导,努力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加强对保险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作为重要产业来抓,每年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保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业保险防范和转移风险。
各职能部门要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取消对保险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保险企业的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不正当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人事、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企业建立培养、引进保险人才的机制,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年检等手续;税务部门在加强监管和依法治税的同时,认真落实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工作;财政、教育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鄂政办函[2004]111号文件,免征人身保险一年期以上业务的地方教育发展费;税务、工商、劳动就业等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到保险行业再就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发展企业年金、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鼓励无业、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人员从事保险活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以诚信守约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诚信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贫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经委、建委、安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对高危行业、公共场所推行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法定保险;交通等部门要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运输条例》,支持保险部门开展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积极支持州内保险企业开办重点工程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农业等部门要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网点,开办各类保险业务,重点做好烟叶、农房保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集中采购保险产品活动中,要依法进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险业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救灾、安定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