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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拥军、文化拥军,帮助部队培养科技人才,促进部队现代化建设。
  第九条 教育、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帮助部队培训两用人才,落实退伍军人培训措施,不断提高现役和退伍军人技能。
  第十条 通信、交通等部门要保证部队通信线路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道路畅通,协助部队完成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对破坏、盗窃军事设施及干扰军人正常执行勤务、有碍军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
  第十二条 交通客运、各服务部门应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和优抚对象设立优先窗口服务。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保障驻军、警部队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及其它物资的供应。
  第十四条 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解决军队训练、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征用和其他建设审批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坚持经常性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有关单位要积极走访慰问,主动帮助部队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残疾军人,安置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对其家属发放优待金。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优待金由转移支付渠道解决,标准按上年人均收入的100%计发;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待金由地方政府或社会统筹解决,年标准不低于1200元。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上年人均收入的30%计发。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达到普通群众的中上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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