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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全国双拥模范县荣誉,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白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要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做到拥军优属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同时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第三条 加强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将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第四条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双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问题,表彰奖励先进。县民政局负责《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积极开展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合力治边和共建千里边防线活动,维持良好的边境秩序。
  第七条 各部门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拥军优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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