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