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管不力,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或者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四)对质量、安全事故组织救援不力、处理措施不当、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建设系统有关税费或者基金,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给国家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由于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的;
(十)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基本属实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一)因工作失职,使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二)受政府或者本部门委托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活动,因不及时答辩、举证,不积极出庭应诉,致使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成履行义务的;
(十三)产生较大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下列问责的举报、投诉、建议等予以受理:
(一)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名提出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对有关问题的批评报道;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领导作出的问责批示;
(五)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其它有关问责的建议。
第八条 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问责举报、投诉、建议后,应当进行分类登记,根据问责事项的具体情况,向有关问责实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