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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要求,合理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和范围。

  1.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核定人均用地指标确定。

  2.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有县(市)域中心城市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并划定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照批准的规模落实用地范围。

  5.县(市)级以下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单设为独立工矿用地。

  (四)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办法,制定新的规划管理制度。

  五、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加强基础性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求,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环境和历史等基础状况调查,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真实、准确、全面、可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采用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更新成果。需要对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调查更新的区、县(市),要拟订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核查、验收。

  (二)加强专题研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任务和重点,结合我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特大型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理论研究和其他专题研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支持。

  (三)搞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作为强制性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全市各类用地的需求进行预测,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市)和产业部门之间的用地进行协调平衡,统筹安排各类和各区域用地。

  (四)搞好规划的分级修编。按照市、县(市)和乡(镇)3个层次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其中,市级规划指导县(市)级规划,县(市)级规划与辖区内乡(镇)级规划修编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规划编制到乡(镇)级。8区及哈开发区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规划,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8区及哈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五)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家指导咨询组,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把关和重要指标论证,成员由国家、省和市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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