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2.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统计。由按企业统计改为按企业和项目双重统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期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总表、项目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上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将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进行分别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原实行国家网上直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保持原上报方式的同时,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报表总表、项目分表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上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

  (二)数据公布与反馈

  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上报的月度基本建设投资、其他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数据按项目所在地进行划分,于次月13日公布各区、县(市)及哈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数据;同时将按项目所在地划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数据反馈给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统计、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经济、建设和城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根据在地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全面、及时提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保证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建设。一是充实基层投资统计工作人员。各区和哈开发区统计局专职投资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县(市)不得少于1人。二是提供必要的经费。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要按照工作要求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逐步实现投资统计数据网上报送和统计数据计算机处理。

  (三)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各在哈投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和《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