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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反映区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满足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哈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地考核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项目所在地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无法按区域划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及哈开发区统计局统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统计局统计。

  (二)投资项目整体性原则。对无法按区域划分的投资项目(如路桥、供水、供热和通信等项目),仍执行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三)投资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原则。各区、县(市)及哈开发区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评估、审核和反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考核区、县(市)及哈开发区投资目标时,以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调查制度;无法按区域划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评估、审核、汇总、上报及向社会公众发布;指导各区、县(市)及哈开发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在地统计工作;评估、认定、反馈各区、县(市)及哈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数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研、分析与监测工作。

  (二)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和统计调查工作;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研工作。

  (三)在哈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按要求完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实施办法

  (一)数据报送

  1.基本建设及其他投资项目统计。区、县(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渠道不变;中央和省、市属及其他投资项目由原直报市统计局改为直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各区、县(市)和哈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辖区内全部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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