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村水务建设工程,以村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统一施工的程序和办法实施。
由区县政府负责建立村级“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水务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村水务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市级公共财政的投入,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水务建设与管理补助专项资金,把农业水资源费纳入其中,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对农村安全饮水、农业节水、中小河道治理、乡村排水、水土保持等农村水务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整合各项水务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处理好土地开发与水土保持、土地整理与安全迎汛、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关系。
区县政府要把农村水务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水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加强对资金的统筹管理。各部门支持农村水务的补助资金,以及各级政府纳入预算的农村水务建设资金要根据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五)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明晰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产权。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农民用水协会组织建设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农民用水协会所有;各级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村委会所有。
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逐步理顺已建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关系,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农民用水协会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农民参与、民主决策,科学核定水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农村水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村水务建设。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水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水务建设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及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水务发展相关规划编制业务的指导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提出都市型现代农业中节水型农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农艺节水及种植结构调整规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民用水协会依法登记管理工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垃圾密闭化、垃圾处理设施和公厕建设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水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并负责项目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