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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引导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国家级)和5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贴(已享受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除外)。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列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六、鼓励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政府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府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每项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从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给予配套。

  七、培育、壮大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经市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并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地产品,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试制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采购本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市政府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中,按采购额度的5%给予补贴。

  八、支持、发展对俄科技合作。市政府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资金,用于对俄及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项目。

  九、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编科技人员持技术成果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原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可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工龄连续计算。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成建制脱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书,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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