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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0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有关规定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自主创新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自2007年起,全市年财政科技投入要达到5亿元,其中: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7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继续按每年4000万元安排。各区、县(市)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要按照法定要求增长,并纳入市级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等,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以不低于资金(基金)总额3%的比例,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基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同时放大担保总量,降低担保门槛。对由财政信用担保基金(资金)担保的创新型企业,按3至5倍放大贷款额度;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类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市政府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给予贴息。

  四、鼓励扩大科技风险投资。继续加大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增强其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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