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先行开展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6]135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 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请先行开展1-6月份有关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2006年1-6月份列入统计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9大行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新开工项目;煤炭行业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所有新开工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所有新开工项目(具体项目可商本区县统计部门确定)。大兴区还应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
二、清理工作要求
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抽调专人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本区县统计、土地、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煤矿安全检查、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清理工作。必要时要进行项目实况摸底调查。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清理标准,根据分工从不同方面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直接填写在《2006年1-6月有关新开工项目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电子版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bjpc.gov.cn上下载)。无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视同无效,须重新填报。
3.8月21日前,各区县要将准确、完整填报的《清理表》及清理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等)(书面一式两份和电子版),经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政府印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凡属于清理范围内的项目,各区县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4.8月下旬,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的清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